重磅!山东出台全国第一部新旧动能转换法规:招商人员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于7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里最值得招商引资关注的是:明确了山东省“十强”产业,确定产业集群省市统筹、错位发展模式;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对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规定建立招商引资专业平台建设,推动精准招商和优质投资项目落地。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改革引领

第五章 创新驱动

第六章 优化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复的《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指导、协调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包括济南、青岛、烟台市全域,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开发区。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所称新旧动能转换,是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为方向,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实现新旧动能平稳接续、协同发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活动。

第四条【总体要求】  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改革引领、社会各方参与的原则,构建“三核引领、多点突破、融合互动”的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格局,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设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机构,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研究部署和指导新旧动能转换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推进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六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的相关方案、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新旧动能转换相关工作;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第七条【宣传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旧动能转换。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新旧动能转换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营造新旧动能转换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八条【规划引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构建覆盖全省、相互衔接、配套联动的新旧动能转换规划体系。

第九条【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编制产业动能转换专项规划和推进方案,制定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编制本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青岛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基础和发展潜力,规划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海洋经济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名城等经济增长极,强化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十条【工程化推进】  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工作应当运用工程的办法,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创新推进机制,发展产业联盟(协会)和智库,因地制宜、因业布局、因时施策,系统谋划推进区域、城乡、陆海和节能减排统筹发展。

第十一条【区域统筹】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实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整体性。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济南、青岛、烟台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构建区域联动发展机制,促进核心城市与周边城市的协同发展。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强化规划政策协同对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要素市场统一开放、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公共服务均等共享,实现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和联动发展。

第十二条【城乡统筹】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统筹城乡一体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

第十三条【陆海统筹】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统筹陆海联动发展,坚持陆海资源互补、陆海发展并举、陆海安全并重,协同推进陆海开发、建设和保护。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统筹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探索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海岸线向陆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加快重要港湾联动的湾区经济发展,创新海岛开发利用模式,推动陆海空间布局与发展功能相统一、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陆海全面协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节能减排统筹】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减排节能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加强减排降耗治污,发展低碳生态经济,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能耗评价系统大数据平台,完善以单位能耗产出效益为导向的分级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加快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和绿色发展。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省级用能指标统一调配机制,支持全省布局建设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库建设】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明确入库标准,加强分类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把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入库项目扶持政策,在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确保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转换路径】  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聚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和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并举的动能转换路径,化解过剩产能,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去产能重点】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去产能任务,根据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去产能行业、领域和力度,研究制定阶段性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目录、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使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第十八条【去产能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单位土地税收、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定控制指标和约束政策,限制对低效产业的土地、能源、融资等要素供应,倒逼过剩产能退出、落后产能淘汰,拓展新旧动能转换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形式,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优化技术路线和产品结构,构建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去产能政策】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建立去产能综合评价体系、奖补机制和过剩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制度,引导企业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企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分类处置僵尸企业,有效化解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为先进产能发展腾出空间。

第二十条【新动能培育重点】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与产业发展趋势,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领域,科学编制全省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新动能培育方向和重点,并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区域产业优势,突出发展特色,确定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

第二十一条【新动能培育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有利于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向新兴经济领域聚集的政策措施,搭建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载体平台,推进新兴经济领域权责下移,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

支持企业通过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推广开放式研发、个性化定制、协同式创新等制造业新模式;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分享经济、平台经济、网络经济、标准经济、融合经济、知识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引导企业培育新增长点,催生释放新动能。

第二十二条【传统动能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化工、农业、文化、旅游、金融等传统优势产业,完善有关财政、金融、土地和品牌建设等政策,支持传统产业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新模式实现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改造形成新动能。

第二十三条【产业集群】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重点产业规划布局,完善各地间重大园区项目的联动协作机制,打造若干产业功能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带,推进产业集约集聚发展。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发展,强化开发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入区入园,加快形成产业规模效益和特色品牌优势。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围绕产业链条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提升集群协作配套能力,全面提升产业、园区、区域竞争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自身发展实际,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重点,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二个或者三个产业集群。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重大项目、水价电价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品牌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健全新兴行业标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和品牌评价体系,营造品牌建设良好环境,实现品牌高端化。

第四章 改革引领

第二十五条【改革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公平竞争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开放环境,增强新旧动能转换内生动力,拓展新旧动能转换空间。

第二十六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发挥民营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

第二十八条【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破除各种形式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探索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配置和开放共享机制,提高要素配置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方面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标准,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投融资体制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深化企业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依法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创新项目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开发区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完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推动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将开发区打造成为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载体。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实行财政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推行大部门制,实行扁平化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对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三十一条【塑造开放新优势】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高质量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高能级开放合作平台,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塑造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国家放宽市场准入各项政策,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金融、物流、旅游、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招才引智。

鼓励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保税展示交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二条【一带一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特色优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基础设施、海洋经济、能源资源、商贸物流、金融服务、人文交流、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沿海港口资源,开展多式联运,统筹中欧班列发展,加密空中国际航线,优化国际网络空间布局,推动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联动发展,构建互联互通的国际大通道。

鼓励和支持企业全方位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境外建设特色园区、重点项目、重大工程,设立研发中心、推广中心,拓宽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空间。

第三十三条【区域合作】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地区、环渤海地区等区域在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构建区域间项目对接、平台共建、利益共享协作发展机制,推动区域开放合作。

第三十四条【先行先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完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在发展模式创新、生态文明建设、军民融合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为新旧动能转换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第五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五条【创新发展】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完善创新创业制度体系,强化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水平,强化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实现经济增长动力向创新驱动转换。

第三十六条【企业创新主体】  企业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趋势,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建立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鼓励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和科研单位系统布局创新链,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七条【科研机构改革】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体制改革、科研机制创新的要求,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增强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主动性。

第三十八条【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世界级超算、大洋钻探船等国家重大科学装置和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建设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和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九条【设施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服务,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创新活动。

第四十条【协同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支持众创空间和虚拟创新社区发展,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军民协同创新、大众协同创新,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第四十一条【军民协同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深化军民融合的要求,推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

第四十二条【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逐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市场化风险补偿等制度,推进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鼓励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的转化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驱动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职业化和市场化优势,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参与风险投资事业,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三条【转化激励】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鼓励技术、管理、数据、知识等新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创新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及其人员评价、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内容,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

第四十四条【人才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营造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人才环境,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型人才开发目录,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工作;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引进配套措施,并为引进的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五条【企业家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收益和经营自主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干事创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培养造就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和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发挥企业家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优化服务

第四十六条【优化政府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包容创新、审慎监管、运行高效、法治规范的服务型政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加服务新动能的有效制度供给,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第四十七条【权责下移】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部分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授权或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实施层级且基层有实际需求的,原则上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四十八条【简化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削权减证、流程再造、精准监管、体制创新、规范用权的原则,推进政务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建行政审批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第四十九条【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注销简易化、证照分离化,实施工商、税务、社保、统计、质监等“多证合一”,将更多的非许可类涉企登记、备案的事项纳入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实现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领域,重点改进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进一步释放发展新动能。

第五十条【创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行政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变,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化、智慧化监管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第五十一条【审慎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应新动能技术更迭快、业态多元化、产业融合化、发展个性化、要素成果分享化等新特征,坚持建设发展与管理管控相结合,探索部门协同监管、线上线下协同监管、产品质量与应用安全协同监管、监管机构与社会力量协同配合的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新经济发展营造宽松便捷的成长环境。

第五十二条【信用评价】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示、评价、应用、服务体系,推动部门数据交换共享,加强对即时信息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规范收费】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费用。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得新批涉企收费项目。对违法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企业等市场主体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赞助、捐赠。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财政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新旧动能转换财政经费投入,强化财政体制引导,建立健全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财政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应当逐年提高;用于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财政经费支出,占研究与试验发展财政经费支出的比重应当逐年提高。

第五十五条【税收激励】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统筹研究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财税政策,完善省对市县主体税收增长激励政策。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研究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结合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安排。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跨区域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利益分享制度。

科技人员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技术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财产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及其有关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应当减征、免征或者返还所得税地方部分。

第五十六条【基金设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大对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权责一致、高效灵活的运作机制,实现政府投资基金健康运行。

探索设立企业破产专项基金,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破产启动经费和资产处置资金周转等。

第五十七条【创投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

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二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

引导和促进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基金、投资机构或区域性子基金;采用相应措施积极培育本土创业投资品牌机构。

第五十八条【土地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创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式,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评价制度,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等用地方式。

对纳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项目用地,实行省级重点支持、市县统筹保障。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适当向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倾斜。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部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

第五十九条【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

第六十条【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开展农村产权、海洋产权、能源环境、文化产权、旅游资源等交易,拓宽覆盖范围和交易品种。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可转债、双创债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拓展融资渠道。

第六十一条【保险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完善保险补贴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商业健康养老保险、工程担保保险等险种,发挥保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机制,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十二条【融资租赁】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生产设备改造升级,实现“轻资产”模式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给予其补贴或者奖励;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第六十三条【企业研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改革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完善激励企业研发的普惠性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应用的政府采购机制,在新技术、新产品性能和技术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选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加大中小微企业创新扶持力度,提高企业科技竞争力。

第六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机制,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制度,制定有利于职务知识产权完成人的知识产权分配办法。

第六十五条【基础设施支撑】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智能绿色的原则,统筹推进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市政等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基础设施体系,补齐制约产业发展的交通设施、能源供给等要素短板,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十六条【统计指标体系】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旧动能转换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统计分析,科学、准确、及时反映新旧动能转换成效和工作绩效。

第六十七条【容错免责】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错误,以及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或者过失,导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担当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十八条【督导考核】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旧动能转换督导考核机制,制定督导考核办法,明确督导考核的原则、事项、方法、奖惩政策等,发挥督导考核的激励和监督作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激励,并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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