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出台《科技协同创新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不断提升区域创新能力,近日枣庄出台了《枣庄市科技协同创新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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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技协同创新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大力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枣庄市科技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十条意见 》(枣政发〔2018〕2号),结合枣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旨在搭建我市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结合枣庄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需求,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牵头,围绕枣庄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研发及成果转化平台,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为企业提供具有创新性且有市场价值的成果,打通企业从技术创新到产品应用之间的发展创新链。

(二)构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多方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模式,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等成果,提高相关行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化发展。

(三)建立公共技术平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聚集产业内优秀人才,引进、培育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联合培养高水平、实用型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行业和领域需要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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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各区(市)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协同创新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协同创新中心由在枣庄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由多家创新实体或组织组成,以明确的产业或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特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共同开展科技协同创新合作。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备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原则上需有市外企业、高校、院所等机构协议加盟。

(二)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定位清晰,任务明确,具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拥有建设资金及服务保障能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在同技术领域至少推广转化3项技术成果。

(三)承担联合攻关或成果转化任务,能完成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任务,促进产业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及产业化。协同创新中心研发的各类成果具备市场化推广的条件和产业化的渠道,能提供相应科技咨询以及市场推广分析。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开展协同创新所需的相关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具备中心运营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服务及人才团队,拥有一定规模和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中心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六)有省部创新平台者优先。

第七条 创新中心的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枣庄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发展需要,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愿提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按要求填写《枣庄市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枣庄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二)形式审查。由枣庄市科技局或委托机构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三)专家初审。由枣庄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阅资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形成评审意见,重点审查科技创新任务需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协同创新机制、重大任务落实、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运行状况、资源汇聚与利用等情况。

(四)现场考察。枣庄市科技局牵头,以申报单位和重点协同机构为考察对象,具体考察现有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经费投入情况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产生拟认定名单。

(五)审定公示。建议名单经枣庄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下达书面认定文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创新指导等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协同创新中心与依托申报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申报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申报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相应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申报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各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在建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立项。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建设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申请单位应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对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根据建设任务书的条款自我验收后,填写《枣庄市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组织召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家验收会议,对创新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建议意见。

(四)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建议意见,提出协同创新中心验收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创新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枣庄市×××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匾牌;获得较差等级的创新中心,限期1年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考评较差的,限1年内整改。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止,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

(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申报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项目难以完成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建设经费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违规现象的;

(二)申报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三)申报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建设任务书的;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一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的;

(四)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和验收的;

(五)申报单位破产、倒闭的。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消项目的,市科技局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匾牌。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或有望成为省级平台,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八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协同创新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省以上创新平台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网络。协同创新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创新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具备申报省级创新平台条件的协同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其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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